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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侦探:口头遗嘱生效要件

发布日期:2023-11-16浏览次数:75
口头遗嘱生效要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遗嘱的设立,其实有很多种形式,例如书面遗嘱,录音遗嘱等等,只要是合法的都是有效的。那么口头遗嘱生效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口头遗嘱生效要件  立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称为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一)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  (二)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  (三)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的生效注意什么问题  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二)《民法典》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嘉兴调查取证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民法典》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三)“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三、口头遗嘱要防失效  崔某年逾七旬,早年丧偶,自己辛苦劳作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顺孩子,对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顾得很是周到。熟料,天有不测风云,崔某突发脑溢血,且只有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发现老人病倒后,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上了救护车,老人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边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生活的艰辛,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因为送救及时,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疗养。老人的身体慢慢好起来,关于遗嘱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  6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产继承问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嘱自己继承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口头遗嘱生效要件的相关知识,口头遗嘱最重要的生效要件就是应当在情况危急尤其是危及生命时做出。除此之外,还必须有两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来见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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